與美國國務院國際障權顧問國際交流

台灣障礙者促進會與美國在台協會經過數個月的努力終於在2014年4月2日能如願以償的與美國國務院國際障權特別顧問茱迪思‧休曼(Judith E. Heumann)舉行第一次的視訊會議。 Huemann女士表示,美國跟台灣的許多障礙人士都致力於促進法律通過並確保這些法律可以執行。台灣跟美國一樣,也希望國內批准聯合國障礙者權益公約(CRPD)。

如果沒有那些障礙,障礙者對社會應該都是很有貢獻的。近年,美國通過許多法案都是跟人權的發展是一致的從1960年代晚期開始,包括移除環境上的障礙、讓小朋友可以上學、上大學選擇自己想要念的科系、選擇自己喜歡的職業,所以如果各位檢視美國的法律過去40-50年有很大的進步,網路上Youtube可以看到影片,針對復健法504條 (Rehabilitation Act, Section 504) 的大遊行。另一部影片是 Lives Worth Living (生命值得存在)都是有意義的。 我們過去學到的啟示就是運動必須集結各種不同程度障礙的障礙人士,這些人必須聯合起來促進「人權」與「公民權」。美國有ADA,也有中文版本可以給各位參考,1970年開始就致力推動1973年復健法案的第五章,第五章中的504節就明文規定聯邦政府有義務雇用障礙者,歐巴馬總統上台後,強化障礙者的雇用,一個是增加雇用機會,一個是確保不會被裁員,再者是確保有升遷的機會。前幾年,我有將504條的成果寄給George,根據這些數據聯邦政府雇用障礙者比過去多。另外,復健法當中的503條規定聯邦政府的承包商必須雇用7%的障礙者,這一條也是兩個星期前開始生效。這個法條中504條還指出任何從聯邦政府取得經費的個體或公司或個人,不得因為任何人的障礙而有歧視行為。剛剛提到,其實這些法條都是1973就已經成立的,504條非常重要,因為簽訂504條包含所有教育設施、州政府、聯邦政府、醫院、交通系統都不能歧視,也就是等於規範了交通系統、大樓裡面所有的都應該要有障礙者需要的設施。 根據各位所提供的資料,我發現台灣目前的問題是台灣政府並沒有執行這些法律,所以可能接下來應該好好檢視所有既定法令中的執行成效(enforcement provision)。「法律是否充分落實」這在美國是很重要的,如果有個人發現因為其障

礙、性別、宗教、種族受到歧視而向聯邦政府提出,聯邦政府就可以啟動調查,他們必須對這些歧視行為的團體或機關採取行動。所以我非常鼓勵各位研讀美國的法律,因為美國法律中有嚴格的執行條款,同時美國法律跟台灣的不太一樣,在美國,凡是符合入學條件者,就不該歧視,台灣的法律中甚至有根據障礙程度獲得讀大學的學費減免,在美國沒有這樣,但是我們有很多不同的計劃與方案協助障礙者取得資源,包括上大學。過去美國40-50年來爭取障礙運動的集結越來越龐大,包括新的大樓、巴士應該有甚麼樣的標準,我們有更多的障礙者擔任了律師、教師的工作,或者進入政黨工作,整體雖然還是不多,但比以前增加非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