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障礙者法》平等的待遇與機會 ~障礙者的工作與生活~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美國障礙者法》於1 9 9 0 年得到國會批准,並由喬治•布希(George H.W. Bush)總統簽字生效,它與早先禁止種族歧視、宗教歧視和性別歧視的各項民權法律一樣,旨在保護弱勢群體。

《美國障礙者法》禁止公司企業和政府機構歧視障礙者,特別是在招聘過程中、在工作場所以及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其中包括交通運輸、公共設施和電信。

歐巴馬總統指出:“《美國障礙者法》承諾給予所有美國人,包括美國障礙者在內, 以平等的待遇和均等的機會。《美國障礙者法》保障獨立性以及按照我們自己的意願生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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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問:哪些雇傭單位必須遵守《美國障礙者法》?

答:雇員達到15人的私營公司、職業介紹所、工會和政府機構。

問:有關就業的哪些方面受到《美國障礙者法》的管轄?

答:所有方面都受到《美國障礙者法》的管轄,包括雇傭、解雇、晉升、薪酬、培訓、招募、招聘廣告、任期、裁員、假期和福利。

問:哪些人在就業歧視方面受到該法律的保護?

答:《美國障礙者法》適用於身體殘障“ 嚴重限制主要生活活動”的人,例如無力照顧自己,沒有能力用手操作工具,不能看、聽、吃、睡、走、站、坐、伸、舉、彎曲、說話、呼吸、學習、閱讀、集中注意力、思考、交流、同其他人互動以及工作。受保護的人包括喪失肢體者、癲癇症患者、癱患者、感染愛滋病病毒者、愛滋病患者、聽力或視力嚴重喪失者、糖尿病患者、多發性硬化症患者、重度抑鬱症患者、躁郁症患者以及某些學習障礙症患者。此外,過去的疾患仍對生活造成影響的人也受到保護,例如得過癌症後來康復的人。

問:《美國障礙者法》要求雇主履行哪些義務?

答:雇主應選用最符合條件的應聘人,不論是否身有殘疾。如果最符合條件的應聘人確有殘疾,雇主必須考慮這個人是否能在雇主提供“合理安排”的情況下從事這項工作。

問:“合理安排”包括哪些內容?

答:包括對某項工作或工作環境做一些調整,以使障礙者能夠從事這項工作,並享有與其他雇員同等的權利和待遇。

以下是幾個例子:

    • 改造樓梯、窄門、不便進入的停車場地或衛生間

    • 安排接送

    • 調整工作內容

    • 將雇員調到另一個工作崗位

    • 調整上班時間

    • 修改工作場所規章

    • 增加或改進設備

    • 提供符合條件的助讀員或啞語譯員

問:如果雇主不能提供合理安排呢?

答:如果某項安排會給雇主造成“過度困難”,雇主並非必須作出這一安排。“過度困難”指的是考慮到經營的規模、資源、性質和結構,必須克服重大困難或投入大筆資金。與小公司相比,大公司可能必須作出需要更大努力和更高開支的安排。

問:做出這樣的安排需要多少資金?

答:至少半數的特殊安排不需要雇主花錢。至於其他安排,一次性支出一般為600美元。

問:根據《美國障礙者法》,商店、旅館、餐館和醫療與教育機構必須做些什麼?

答:公共場所和商業場所的新建築必須便於障礙者出入;對建築物的大多數裝修提出同樣的要求。至於是否有必要剷除現有建築物的建築障礙則取決於這種改建能否“以難度不大或耗資不多的方式輕易做到”。對一家大企業來說,法案會要求它做某些結構方面的改動;而對於一家小企業來說,有可能予以豁免。

以下列舉一些耗資不多、易於實行的做法:

    • 安裝輪椅坡道

    • 安裝浴室扶手

    • 降低紙巾架的高度

    • 重新安排傢俱位置

    • 拓寬出入口

    • 設置更多方便出入的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