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8

前進「面對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調整衝擊」公聽會

[補助辦法草案意見]

1.應以CRPD精神及結論性意見為修法方向,並保障各障礙類別之程序參與,而非形式上地召開會議告知結果。

2、現有分類與項目內容無法滿足各別差異與需求,應參考國家標準CNS 15390 之分類及項目

3、補助標準應反應市場價格,補助價格應考量市場價格及消費者物價指數滾動式調整

4、現有輔具補助辦法,補助項目無法回應兒童成長歷程的多樣需求,且年限設計不友善。(如:部分重度肢體障礙兒童需要完全平躺的沐浴椅、外出需使用汽車安全座椅,皆不在補助項目裡)

5、罕病或極重度障礙者身體逐年變化大、退化快,且輔具適配複雜度高、單價高,應有合理年限、補助金額及項目,以符合實際需求。

6、材質的限制將影響自主的選擇及適用性

7、缺乏自立生活支持的環境控制及科技相關輔具補助(科技輔具相關補助之核發,應以實際需求為考量,而非障礙類別)對於重度、極重度的身障朋友,環境控制、智能家居是「必要性」的科技輔具,EX:電源開關、出入開關門等,都是生活上會遇到的實際需求,因此必須將這類需求納入輔具基準表內。

8、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年齡限制在25歲以下並不合理

目前草案96頁上方,補助相關規定內容說明:「申請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者,除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外,其年齡須為二十五歲以下,另限制脊柱側彎診斷為二十度以上者。評估時須提供放射影像或出示經骨科、復健科專科醫師根據放射影像開立註明脊柱側彎角度之診斷證明書佐證。」

其中對年齡之限制建請刪除,因脊柱側彎之狀態並不會隨著年齡到達25歲而消失,矯正骨骼、維持坐姿擺位之需求依然存在,以上建議。

核銷時需附穿著背架的X光片,造成申請日程增加且醫療資源浪費

9、相關輔具及電池申請年限過長

-電動輪椅、移位機等電池,汰換週期較短,應重新納入考量做為修正。

10、缺乏預防醫療精神,以行動不便者為例,若可提早使用輪椅,可有效預防身體機能退化,坐墊補助不需要看是否有傷口為補助依據。

11、補助標準對於申請對象的限制太過狹隘,例如行動電話,申請類別不應只侷限具讀唇及手語表達能力者,對於肌肉無力的重度障礙者也是一項重要的溝通輔具。補助標準應回歸需求評估,而不是障別限制。

12、障礙類別、特性及需求多樣,應增列無法歸類之特殊量身訂製之輔具為一類別。

[意見徵詢方式]

1.應延長本次草案徵詢時間

2.輔具補助相關會議應依不同障別、族群分次分批討論,廣納意見。

3.審議專家代表組成身心障礙者應佔1/3,並達性別平等要求

4.建議考慮刪除補助標準表,依個別需求評估給予適用之輔具。

5.研擬共同生活者之輔具共用補助申請辦法

6.應增設二手輔具媒合交流平台

[總體建議]

1.如何落實身權公約提及促進輔具研發及讓使用者能負擔,間接阻礙自主選擇

2.金額縮小且年限變長影響身障輔具使用

3.應重新界定醫療器材與輔具,並應與補助脫勾

4.障礙等級應只作為參考,不應成為需求的限縮

5.應考量身障者在不同階段與角色對輔具的需求

6.應考量各障別差異性,及成長期之兒童輔具補助應不受二年四項之限制

7.該辦法及醫療模式己過時無法回應身障者差異,類別與需求

8.複雜度高如:罕病或極重度、多重障礙者,應有合理的補助金額及輔具項目選擇,以達到實質上的平等,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9.應增加補具補助預算

10.成長期兒童對於輔具需求多元且多變,應滿足各階段的成長、學習、社交、遊戲、人際互動等需求去提供,而不是以最低、維持基本成長需求去看待輔具對於兒童的重要,而是要能提升學習、人際互動、社會參與、休閒生活及自信心的建立。

共同提出:

行無礙聯盟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台灣殘障希望工程協會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

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

吳研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