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16

堅定支持衛福部預告「醫療機構設立標準」第九條修正案

聯合記者會新聞稿(2022.02.16)

針對110年12月20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修正草案第九條及附表(七)」其中新增有關診所通路;廁所;掛號、結帳櫃台及服務台的無障礙的相關規定(該預告於2月18日截止)。我們堅定支持衛生福利部預告的草案內容,並要求盡速公告該修正草案,落實”未來”診所的基本款無障礙友善環境。

  衛福部預告該修正案以來,遂有醫師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動「無障礙設施設置應該與其他行業店面規則相同」的倡議(雖該倡議檢核不通過),以及提出「基層醫師對無障礙廁所之問卷調查」,也有基層醫療協會和美容醫學產業聯合會發函表達反對立場,並訴求「應以獎勵替代強制」、「疫情期間有經營壓力不應公布」、「該規定違反平等權、財產權和工作權」云云。

部分醫師朋友反對診所無障礙設施修正草案,企圖讓國內就醫無障礙環境向前邁進的努力化為泡影,今天相關身障、老人和社福組織出來聯合呼籲,堅定支持衛福部預告的診所無障礙設標,希望醫界基層能一起為建立更友善的就醫環境,並為邁向高齡化社會的台灣超前部屬。

這次設標的修正,不僅沒有溯及既往,對於未來申設診所也區分為300平方公尺以下,300至1000和1000平方公尺以上三級,前兩級主要參考「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彈性規範,主要出入口和室內通路淨寬只要90公分,300平方公尺以下診所廁所甚至只要改坐式馬桶就合規;1000平方公尺以上才會參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為何只修設標,就是考量如果將診所納入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視為公共建築物,那現有診所就必須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的規定,適用新法規(或在實際調整困難之際,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進行改善-第三項規定)。

所以這次修設標第九條,條件定的比公共建築物寬鬆許多,又不須溯及既往,設標已充分考量現實情況,不容曲解。

另外,從落實轉診制度和醫療人權的角度來看,身心障礙者常常因為社區診所缺乏無障礙環境,而需要直接到醫院就診,不僅因此需要負擔比較高的掛號費以及部分負擔以外,交通的安排更是令身心障礙朋友苦惱。雖近年來有在宅醫療的試辦計畫,由醫師到不方便出門的患者家中看診,但這個計畫要解決的是患者居住環境的障礙問題,不是要解決診所的障礙。

  103年12月03日我國開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105年4月22日審議通過批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公約第九條提到「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第一項(a)款: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是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醫療設施",是被特別提及的場所。醫界一直有"為何只針對醫界"的質疑聲浪,我們要再次強調,醫療權就是很重要的基本人權,醫界應該值得期待成為社會各界無障礙友善環境的領頭羊。

無障礙的概念是一種事前的考量與規劃、設想的對象是社會中既有與潛在的障礙者。診所的友善無障礙,絕對不能僅奠基在醫師發自個人的愛心和選擇,而是應有對未來的強制性規範。

  衛福部於108年至109年運用健保品質保證保留款(以下簡稱品保款)財源,推動中醫與牙醫診所「無障礙就醫環境之品質保證保留款獎勵方案」;109年至111年依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辦理「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診所版」,我們認為"獎勵"是鼓勵既有診所改善,而不是新設診所的誘因。

  102年1月1日起所有公共建築物均須符合無障礙規範。而這幾年,加油站、便利商店、飯店旅宿、一定坪數以上的餐廳,陸續納入公共建築物,前述場所都需要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或「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改善無障礙空間,也因此長輩們和身障朋友不必擔心沒有坐式(無障礙)廁所和坡道可用,而被剝奪參與社會活動。就連森林遊樂區太魯閣白楊步道、烏來內洞+信賢、陽明山二子坪,也有在平緩地區鋪上硬坡道供輪椅行進。

  診所是民眾常去且必須去的場所,我們呼籲醫界和我們一起提升我國生活環境品質,攜手打造未來無障礙、可及性的就醫環境。

✅發起及聯署單位: 立法委員吳玉琴、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行無礙聯盟、台北市行無礙推廣協會、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醫療改革基金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中華關愛身障者協會、台灣殘障希望工程協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自立更生創業協會、臺灣身心障礙者人權監督聯盟、台灣障礙研究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