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號 一起上街頭!!還路於民大遊行

2023-7-31

還路於民大遊行——行人零死亡

Vision Zero——Stop Killing Pedestrians

一、#健全人行設施

▐ 主責機關:地方政府、內政部營建署

人人有路走!不用車,你我就是行人

1. 還我實體人行道

以輪椅使用者是否能順利安全持續通行為指標,建設市區連續暢通的實體人行道網路

- 新設都市重劃區依法設置實體人行道

- 舊市區全面設置實體人行道

- 已規劃之標線型人行道區限時升級成實體人行道

- 排除現有人行道路側設施障礙 

- 檢核實體人行道之出入坡道銜接順暢無阻

2. 優化路口護行人

行人穿越道為人行道之延伸,行人於行穿道上擁有路權,路口應以行人優先原則設計,設計改善包含但不限以下細項:

- 實體人行道路緣外展

- 行人穿越道退離路口(至少一個車身)

- 行人穿越道距離最小化

- 單向三線道以上之大路口裝設行人專用時相

- 抬升行穿線使其與人行道等高

- 增設路中段行人穿越道及路中段行人庇護島

- 多車道之道路,於行人穿越道設置行人庇護島

- 不同路型之行人庇護島標準化

- 加強行人穿越道之夜間照明

- 機車格全面退出人行道(增設沉降式停車彎)

3. 道路瘦身減車速

- 車道寬度需縮減至符合限速之寬度

- 學區、住宅區、樂齡人口區已規劃之速限30交通寧靜區,需將車道寬度縮減為適合速限30之寬度,並逐步擴大速限30之市區範圍

- 取消市區路肩、機慢車道、停車格(停車格以沉降式停車彎取代之)

- 減少車道數量:現有空間不足以設置人行道之雙向道改為單向道、狹窄巷弄禁行車輛設為徒步區

4. 大衆運輸普及化

減少對私家車的依賴

5. 提高市區內徒步空間佔比

二、#改革駕訓及考驗制度

▐ 主責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培訓安全第一、遵守交通規則、謹守道路行人優先權之汽機駕駛

1. 改革駕訓制度

- 廢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8條「學習駕駛以場地為原則」之規定

- 實施切合實際道路環境的駕駛訓練及駕照考驗方式,使每位汽機車駕駛人具備能夠真正安全上路駕駛的能力

- 建立以安全為原則、遵守法規、尊重其他用路人的駕駛訓練規範

- 訂定駕駛人定期回訓制度,宣導新設法規,持續教育駕駛人遵循安全、守法、尊重其他用路人的駕駛準則

2. 落實考照公正性

- 考驗員應由監理單位隨機派考,公平化考驗員服務機會,迴避駕訓班自行與考驗員合作派考

3. 提升駕訓實施品質

- 廢除現行駕訓套裝收費規範,訂立每小時訓練收費基準,建立為駕駛人因材施教的訓練原則及收費規範

三、#執法捍衛行人路

▐  主責機關:執法單位、社區、道安會

1. 社區與執法單位積極維護人行道通行順暢(警察、里長、社區自治單位)

- 執法單位聯合里長,以「積極維護人行道通行順暢」取代「消極被動取締違停」

2. 全時全面取締不停讓行人之駕駛(警察)

- 執法單位應全時全面取締行人穿越道上不停讓行人之駕駛(含無號誌行人穿越道)

3. 杜絕檢討受害者之執法與宣導(派出所、交通局、道安會)

- 杜絕「檢討弱者」與「譴責受害者」之執法方向及交通安全宣導方向

四、#重建交通法制

▐ 主責機關:立法院、內政部

提高交通規則、處罰條例、道路規範之法律位階,整合交通權責

1. 《交通安全基本法》

- 立法院下個會期需優先排審「以行人及自行車為主體」,且符合「零死亡願景」、「人本交通」、「永續都市」精神之《交通安全基本法》,

2. 制定具強制力且具體保障行人空間之《道路設計規範》

- 道路設計規範需對地方政府具約束力、強制力,統一全國道路基本規範。

舉例,但不在此限:符合車道限速之車道寬度上限、人行道之寬度下限、人行道施作材質之防滑係數之低限、實體人行道之高度範圍、平面人行道之路緣保護設施規範等。

五、#以縣市為單位推動零死亡願景

▐  主責機關:縣市首長

1. 六都零死亡願景

- 六都之首長應率先以《零死亡願景》之精神與原則,制定市內交通政策,道路優先保護行人,並穩定持續降低道路死傷人數

2. 訂定各縣市零死亡願景時程表

歐盟訂定2050年為交通零死亡,各縣市應至少訂定「2030 行人死傷減半、2040 行人死亡歸零」之目標

3. 響應922世界無車日活動

每年於09月22日世界無車日響應無車活動、鼓勵市民當日不使用私家車,在市區內以搭乘公共運輸、騎單車、步行移動

4. 試辦開放街道(Open Street)

於市區選定人流聚集之道路試辦開放街道,在每週固定時段禁止機動車流通行。讓街道重新向行人開放,還路於民!

#不要再殺行人了!

#不要再殺行人了!

#不要再殺行人了!

#不要再殺行人了!

終結行人地獄     落實人本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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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還路於民大遊行

#行人零死亡

#奪回行走的尊嚴與快樂